婚前协议婚前财产离婚
1、 审判法庭
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
2、 办案律师
杜勤、朱初新律师
3、 案件简介
2005年,双方相遇并相爱;
2013年,该女子返回中国,双方关系进一步升温;
2013年3月,丈夫的父母在深圳宝安区的一个社区投资购买了一套房地产,以男性和女性的名义注册,并办理了住房贷款;
2015年2月1日,双方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;婚后,由于家庭环境、教育背景、性格和观念的巨大差异,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;
2015年12月,该男子提出离婚;
2016年2月,谈判未能达成协议,该女子决定委托该团队提起离婚诉讼。
2016年3月,该男子提交了证据,包括双方婚前签署的财产协议。
[新闻看点]
在协议中,双方共同确认,宝安区的房产虽然以男性和女性的名义登记,但实际上是由男性购买的,房产所有权和增值收入属于男性。4、 本案焦点
1.双方的情况是否构成可依法确定的离婚情况
2.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
3.如果您不为房地产出资,您是否无法索赔和分担赔偿
5、 案件处理结果
我们撤回了诉讼,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。
6、 律师分析
1.解除婚姻关系。在这种情况下,无论是从双方的情感状态还是出示书面证据来看,都不符合合法离婚的要求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,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。由于预计案件初审会有困难,我们提前提醒双方,建议如果双方想尽快离婚,应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。
此外,考虑到有关人士刚毕业进入社会,有时可能缺乏理性和长远的考虑来处理他们的情绪,因此,我们也充分征求了有关人士家长的意见。双方家长也表示完全尊重孩子们的想法。双方表示不能私下谈判,最终决定通过诉讼促进调解。
本案的转折点发生在我们立案后另一方提交的婚前协议中。婚前协议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签署,其中明确规定,虽然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以男性和女性的名义登记,但财产权利和福利实际上归男性所有,女性对财产没有任何权利。后来,双方回忆说,他们一开始确实签署了这样一项协议,但他们不记得具体内容。但现在我们无法证明原来的真相。只要协议真的存在,我们申请共享财产的机会就非常渺茫。经过仔细考虑,双方最终决定放弃追索权,并通过协议与另一方离婚。然而,双方对我们认真考虑的专业态度非常满意。
3.如果您不为财产出资,您是否无法分享财产或赔偿 许多人可能会想,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婚前协议,并且财产实际上由丈夫的父母出资和偿还,妻子在离婚时是否仍然可以获得财产或相应的财产补偿
作者认为,这个问题没有单一的标准答案。家庭纠纷应与理性正义法相结合,强调相对公平,或分析具体案例。对于这种房地产的分割,有先例承认父母的贡献是对丈夫和妻子双方的礼物,从而直接分割房地产份额;还有一些案件,法官仅根据双方的婚姻期限、子女状况、家庭奉献和实际出资比例的综合考虑,向非投资者提供赔偿。甚至在有些情况下,法院在排除父母一方的出资后,选择分割财产的增值部分。
在这种情况下,双方结婚不到一年,没有孩子。双方没有支付多少家庭生活费和维持婚姻的费用。即使在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,笔者认为,从公平的角度来看,女性分享50%房产或相应价值补偿的可能性相对较小,但根据婚姻法中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,仍然可以分享部分补偿。
7、 结论
两个人可能只需要片刻的时间就能彼此幸福,但要陪伴一辈子并不容易。婚姻不仅受契约约束,而且应该用爱和尊重来培养。我希望你有勇气面对和接受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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